在实质工作中,有的企业存在劳动者入职后只让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但未签署书面合同的状况。那样《入职登记表》拥有劳动合同性质吗?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李某入职A公司,入职时填写《面试职员登记表》一份,该表记载了李某个人基本状况及面试职位、面试部门、期望薪酬。在部门主管建议栏中记载了李某试用期薪资、期限,转正后交社保,满一年后签无固按期限合同等内容,A公司部门主管及实质控制人在该栏签名。
2022年9月,李某填写职员转正申请表,A公司部门主管及总经理均签名并注明赞同,但此后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6月,李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需要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差额。
法院审理
承方法官彭丹丹经审理查明,在李某入职时填写的面试登记表中,A公司虽然在部门主管建议栏中填写了试用期薪资4000元/月,试用期六个月,试用合格后转正交社保,满一年后签无固按期限合同,但并未载明李某赞同部门主管建议栏内的内容,因此不可以认定李某与A公司达成一致建议。且该表中缺少工作职位、转正后劳动报酬等内容,不可以据此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故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请,判决A公司支付李某双倍薪资3万余元。A公司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西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彭丹丹
综合审判庭法官
法律没规定劳动合同需要拥有“劳动合同”的名字,也没规定劳动合同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但法律以例举的方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拥有的基本条约。因此,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不是为劳动合同,主要需审察该书面文件的内容是不是拥有《中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拥有的基本内容。特别要审察是不是具备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密切有关的内容。面试登记表、聘用公告书、职员登记表等若无劳动合同有关要件,则不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但假如《入职登记表》中包括了工作内容、薪资、工作期限、工作地址等劳动合同应当拥有的必要条约,依据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入职表就拥有劳动合同性质。
法条链接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拥有以下条约:
(一)用人单位的名字、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风险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情。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必须具备的条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守旧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情。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