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邓州市某汽车饰品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为张某、郑某、徐某。公司章程规定了企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后公司因业务拓展不好而停止经营。
张某遂与郑某、徐某协商注销公司,但郑某、徐某觉得公司仍有继续经营的可能和期望,不认可注销公司。因当事人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邓州市某汽车饰品公司虽现在存在肯定的资金提供困难及订单缺少问题,但仅此并不可以证明公司已陷入经营僵局。
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害,亦未尝试通过其他救济方法来解决问题。该公司股东郑某、徐某不认可解散公司,觉得可采取手段用公司可以继续经营,对张某需要解散企业的请求不应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公司解散将直接致使公司主体人格的灭失,对股东利益、买卖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均会产生影响,因此解散公司应当慎重。当公司营运管理发生困难时,股东应当积极通过各种方法努力解决,不可以动辄起诉需要解散公司,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买卖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